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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房地产评估二级转让符合升一级

更新时间:2024-09-08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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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二级房地产评估公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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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全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由持有《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运用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结合估价经验及对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分析,对房地产的特定权益,在特定时间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所作出的估计、推测与判断。以下是关于房地产评估的详细解析:

一、房地产评估的种类

  1. 一般评估:这类评估一般是在交易双方发生分歧意见或有争议时,求助于评估机构,以解决分歧和争议,使之趋于一致的手段。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是参考性评估,它反映的是某一地域、某一时间点、某一特定物业一般的价值水平。

  2.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这类评估是购房者寻求金融支持时,对自己所抵押的房屋的价值而进行的评估。它必须由金融部门指定或委派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一经确定,具备法律效力、形成法律文件、对双方有约束力。这种评估值一般较低。

  3. 特定评估:这种评估是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而做的评估。为了求其公正合理,须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一经确定,具有法律效力,交易双方须按确定后的评估值,计算缴纳税费。

二、房地产评估的方法

  1. 成本法:对现有的房屋按照正常市场标准下的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成本的测算,然后考虑资金的利息并计取一定的建设利润得出完全重置成本价,再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范确定房屋成新率,二者相乘后得出房屋的评估价值。

  2. 市场比较法:挑取市场上相同用途、其他条件相似的房地产价格案例与待估房地产的各项条件相比较,对各个因素进行指数量化,通过准确的指数对比调整,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

  3. 收益法:根据待估房地产的收益返算其价值,即房地产价值=房地产纯收益÷收益还原利率。

  4. 假设开发法:对于一个未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纯土地或在建工程等),通过测算正常开发完毕后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剩余开发任务的正常投入,即得出待估房地产价值。

  5. 基准地价法:针对到某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可以参照已有的同级别、同用途的基准地价,进行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调整,后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价值。

  6. 路线价法: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跟土地所处位置有很大的关系,对于同一街区,土地的价值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如果知道该街区土地的平均价格,通过临街宽度、临街深度的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价值。

三、房地产评估的流程

  1. 明确评估基本事项:明确评估目的,了解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基准日,并签订评估合同。

  2.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评估目的和对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3. 实地查勘收集资料:实地查勘是房地产评估工作的一项重要的步骤,并要做记录。

  4. 测算被评估房地产价格:为求得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一般以一种评估方法为主,同时以另一种或几种评估方法为辅,以求互相对照和检验修正。

  5. 综合分析确定评估成果:根据测算结果和综合分析,确定评估成果。

  6. 撰写评估报告:将评估过程和结果整理成评估报告。

四、房地产评估的注意事项

  1. 评估机构的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投票决定或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2.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要独立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3. 评估方法的选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决定采用哪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4. 评估结果的异议处理:如果对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房地产评估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人员进行操作。在评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合理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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