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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十月份下证的新所转让

更新时间:2024-11-1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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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十月份新下证的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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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 发起人:

    •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发起人。

    • 发起人应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 发起人应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2. 专职从业人员:

    • 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

    • 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3. 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

  4. 办公场所: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 其他条件:

    •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 合伙人:

    • 有二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

    • 合伙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且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 合伙人不得是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也不得是超过国家规定职龄或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

  2. 人员:

    • 合伙人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3. 资金:

    • 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4. 其他条件:

    • 有书面合伙协议。

    • 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通用条件

  1. 股东或合伙人资格:

    • 无论是股东还是合伙人,都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 在成为股东或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处罚。

    • 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2. 经营管理:

    • 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公司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稳定性。

    • 拥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规范公司的管理和运营。

  3. 申请材料:

    • 提交会计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及相关合法资料,如组成人员的会计师资格证、组织机构设置图、服务协议、服务范围说明、经济责任保障书、法律责任保障书、合作内容说明等。

四、其他注意事项

  •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 提交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可能导致注册申请被拒绝。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条件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发起人、专职从业人员、注册资本、办公场所、合伙人资格、经营管理等。在申请注册时,应仔细核对并准备相关材料,确保符合所有条件并顺利通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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